香港意外律師網hkaccidentlawyers.com免費評估

人身傷害賠償案例:7宗香港真實判詞的判賠金額解析

最後更新:2026年7月26日

市面上大部分「交通意外賠償案例」文章,用的都是化名人物與籠統金額區間,讀者無從查證。本文的做法相反:以下每一宗都是香港法院的真實判決,附上案件編號及中性引註(neutral citation),你可以自行到司法機構的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核對每一個數字。

我們選出七宗涵蓋輕傷至嚴重傷殘的判詞,重點不只是「判了多少錢」,而是法院為甚麼判這個數,以及為甚麼有些原告贏了官司卻幾乎拿不到錢。這一點,才是決定你實際到手金額的關鍵。

一、七宗真實判詞一覽

中性引註案件編號法院/年份傷勢PSLA(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結果重點
[2019] HKDC 445DCPI 1218/2016區域法院 · 2019電單車乘客受傷$150,000連特別損害賠償共 $153,994;只成功向第二被告索償
[2018] HKDC 526DCPI 2469/2014區域法院 · 2018頸椎及腰椎軟組織受傷(有舊患)$100,000舊患拉低評估;喪失賺錢能力判為零
[2019] HKDC 29DCPI 2179/2015區域法院 · 2019的士乘客頸背扭傷/挫傷$250,000總判賠 $304,342
[2015] HKCFI 1421HCPI 135/2012原訟法庭 · 2015胸背受傷兼精神科症狀$280,000病假被削至 15 個月;總額低於已收僱員補償
[2024] HKCFI 749HCPI 59/2020原訟法庭 · 2024右手第四掌骨骨折$200,000法院認定原告誇大痛楚;另判 3 個月搵工期 $83,947.50
[2016] HKCFI 601HCPI 1030/2013原訟法庭 · 2016屬「嚴重受傷」級別(含牙科創傷)該級別區間 $400,000 – $540,000扣除僱員補償 $658,503 後,判賠 $1,318,102.63
[2016] HKCFI 1008HCPI 1129/2014原訟法庭 · 2016行人被車撞成永久傷殘$900,000總額 $2,028,917.60,最終實收 $46,050.80

註:PSLA 指「痛楚、痛苦及生活便利的損失」(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ies),是人身傷害賠償中的一般損害賠償項目,不包括收入損失及醫療開支等特別損害賠償。

二、逐宗拆解

判例 1|[2019] HKDC 445(DCPI 1218/2016)—— 告錯被告的代價

原告為電單車乘客,意外發生於 2014 年 1 月 30 日。案件涉及電單車與貨車在快線的碰撞,原告與電單車司機對事發經過的證供有出入。

判賠:PSLA $150,000、特別損害賠償 $3,994,合共 $153,994。

關鍵:法院裁定原告只能向第二被告(貨車一方)勝訴,對第一被告(電單車司機)的申索不成立,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不獲訟費。這說明在多方碰撞中,把責任押在錯誤的被告身上,即使傷勢屬實,也可能導致部分訟費落空。

判例 2|[2018] HKDC 526(DCPI 2469/2014)—— 舊患如何拉低賠償

原告頸椎及腰椎有壓痛,四肢肌力正常、下肢無麻痺。關鍵在於他在 2011 年已因另一宗交通意外傷及頸椎,聯合醫學報告指出現時症狀可能部分源自舊患。

判賠:PSLA $100,000、審訊前收入損失 $15,467、特別損害賠償 $19,700;喪失賺錢能力判為零。

關鍵:法院會把可歸因於既往傷患的部分從賠償中剔除。如你有相同部位的舊傷紀錄,必須在索償初期就準備好醫療紀錄,區分「新傷造成的惡化」與「本來就存在的退化」。

判例 3|[2019] HKDC 29(DCPI 2179/2015)—— 軟組織受傷的中位水平

原告為的士乘客,該的士被撞後橫移並再撞及另一輛的士。經骨科專家共同確認,傷勢為頸部及背部軟組織扭傷/挫傷,無明顯骨質損傷或神經功能缺損;磁力共振僅顯示 C3-4 椎間盤輕微後突。原告接受藥物、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約在意外後兩年達至最大醫療改善。

判賠:PSLA $250,000、特別損害賠償 $54,342、喪失賺錢能力零,總計 $304,342。

判例 4|[2015] HKCFI 1421(HCPI 135/2012)—— 贏了官司,卻要付對方訟費

原告胸部及背部受傷,其後出現精神科症狀。法院認為主診醫生所批的病假期過長,只接納 15 個月為合理病假期,另加 3 個月讓原告尋找新工作。

判賠:PSLA $280,000。

關鍵(本文最重要的一課):法官明確指出,他判出的賠償總額(不計利息)少於原告早前已領取的僱員補償,因此作出暫准命令,由原告承擔這次評估聆訊的訟費。換言之,打贏了責任爭議,仍可能因為金額估算錯誤而「贏粒糖、輸間廠」。這正是評估索償是否值得提告時,必須先把已收僱員補償計算在內的原因。

判例 5|[2024] HKCFI 749(HCPI 59/2020)—— 誇大傷勢的後果

原告為地盤工人,右手第四掌骨骨折,以非手術方式(閉合復位)治療。他在審訊時仍聲稱有七項持續症狀,包括掌骨變形、間歇痛楚、握力不足、無法提重物等。

但法院接納被告方專家的意見,認為原告誇大痛楚及乏力程度,並指出公立醫院紀錄顯示其康復進程與傷勢性質相符,之後亦無併發症證據。

判賠:PSLA $200,000(原告一方曾以其他判例爭取更高金額,被告方則主張最多 $100,000);另判 3 個月工資作搵工緩衝期 $83,947.50;喪失賺錢能力判為零,因法院認為他在勞動市場並無實質障礙。

關鍵:索償人的可信性直接影響金額。當自述症狀與客觀醫療紀錄不一致時,法院會傾向採納客觀紀錄。

判例 6|[2016] HKCFI 601(HCPI 1030/2013)—— 「嚴重受傷」級別的實際區間

本案原告的傷勢被法院歸入「嚴重受傷」(serious injury)類別,法官明確指出該類別的 PSLA 合適區間為 $400,000 至 $540,000。案件同時涉及牙科創傷——原告因使用局部假牙導致咬合力下降、咀嚼困難,法院把每五年更換假牙的費用(每次約 $20,000)計入未來開支。

判賠:最終判決為向第一及第二被告入稟判決 $1,318,102.63,該數額已扣除 $658,503 的僱員補償。案件另涉及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委員會作為第三被告參與訴訟。

判例 7|[2016] HKCFI 1008(HCPI 1129/2014)—— 判賠二百萬,實收四萬

這是全文最具警示性的一宗。原告當時 64 歲,在崇安街橫過南行線時被車撞倒,事發位置並非行人過路處(該處設有行人過路處及安全島,原告在其外橫過馬路)。傷勢嚴重至需長期護理及使用尿片。

法院評定的賠償總額為 $2,028,917.60,組成如下:

項目金額
PSLA(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900,000
審訊前收入損失(55 個月)$269,170
未來收入損失$117,456
未來護理及照顧費用$474,951.60
特別損害賠償$94,000
未來尿片開支$173,340
小計$2,028,917.60

但接下來出現兩次大幅扣減:

  1. 共同疏忽 50%——法院認定原告在非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須為意外負一半責任,賠償由 $2,028,917.60 減至 $1,014,458.80。
  2. 扣除僱員補償——原告在僱員補償案件中已於 2015 年 12 月 22 日獲判 $968,408,該筆款項須從民事賠償中扣除。

最終判給原告的金額只有 $46,050.80。

關鍵:「法院判幾多」與「你實收幾多」是兩回事。共同疏忽比例與已收僱員補償,是兩個最容易被忽略、卻足以吞掉九成以上賠償的因素。

三、判賠額為何差距如此之大?五個關鍵因素

1. 共同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如判例 7 所示,法院可按你自身過失的比例扣減賠償。常見情形包括未使用行人過路處、未佩戴安全帶或頭盔、突然橫越馬路等。50% 的扣減並非罕見。

2. 已領取的僱員補償須扣除

若意外同時屬工傷,你透過《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已收取的補償,必須從普通法民事賠償中扣除,以免雙重賠償。判例 4 與判例 7 都因此大幅減少實收金額——判例 4 甚至因為民事判賠低於已收補償,導致原告承擔訟費。

3. 既往傷患(Pre-existing Condition)

如判例 2,若同一部位曾經受傷或本身有退化,法院會嘗試分離「本次意外造成的損害」與「原有狀況」,只就前者判賠。

4. 可信性與病假合理性

判例 4 中法院把病假削減至 15 個月;判例 5 中法院認定原告誇大症狀。醫生批出的病假紙並非法院必然全盤接受——當公立醫院紀錄與私家醫生意見有落差時,客觀紀錄通常更具說服力。

5. 是否告對被告

判例 1 中原告只對其中一名被告勝訴。在涉及多車、僱主、承辦商或第三者的意外中,被告的選擇與責任分配直接影響最終能否執行判決。

以上七宗屬公開判詞,任何人都可以查證。以下四宗則是本網站合作律師經手處理的實際個案——當事人姓名已按保密責任作匿名處理,金額與過程屬實。判詞看到的是法院最終怎樣算數,這些個案看到的則是案件在到達法院之前,實務上是怎樣推進的。

五、律師經手個案:4 宗交通意外民事索償實例

在研究香港的交通意外民事索償案例時,我們必須透過具體的真實案例(已進行匿名化處理)來解析法庭如何應用相關法例,以及專業律師團隊在實務中如何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以下為四宗具代表性的詳細案例分析:

案例 01:陳先生(化名)—— 頸部扭傷與追尾意外的責任確立

  • 受傷類型: 頸部扭傷(Whiplash Injury)
  • 意外地點: 九龍彩虹道交界處
  • 意外時間: 2024年3月
  • 處理時長: 約 18 個月

事件經過:
2024年3月,陳先生駕駛其私家車途經九龍彩虹道交界處時,因應前方交通狀況正常減速停車。然而,後方一輛專線小巴疑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且司機分神,從後方高速撞擊陳先生的座駕。強烈的撞擊力導致陳先生的頭部劇烈前後晃動,造成嚴重的頸部扭傷(俗稱鞭打症候群)。陳先生隨即被送往公立醫院急症室,隨後轉往骨科專科覆診,並接受了長達數月的物理治療。因頸部活動受限及持續疼痛,陳先生累計獲得公立醫院發出共 98 天的病假,其私家車亦因車尾嚴重凹陷而需送廠大修。

處理時序:
意外發生後,警方隨即介入調查。代表律師團隊建議陳先生首先向社會福利署申請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TAVA)以解燃眉之急。2024年9月,涉事小巴司機於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的「不小心駕駛」罪。2025年3月,代表律師團隊正式向小巴司機及相關保險公司發出索償函(Letter of Claim)。由於刑事定罪已確立,對方保險公司於2025年4月書面承認全部責任(Liability Admitted)。經雙方律師就醫療報告及病假損失進行數輪談判後,最終於2025年7月達成庭外和解。

結果:
雙方以 港幣 $80,000 達成和解,其中包含 PSLA(痛楚與痛苦)賠償及陳先生病假期間的收入差額與車輛維修費用。

法律依據與啟示:
本案充分展示了香港法例第8章《證據條例》第62條的作用,即刑事法院的定罪紀錄(不小心駕駛)在民事索償訴訟中可被接納為確立責任的表證。這意味著受害者無需在民事法庭上重新證明對方司機存在過失,從而大幅縮短了索償時間。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司機在發生涉及人身傷害的交通意外後必須報警,這為後續的刑事檢控及民事索償奠定了堅實的證據基礎。

律師執業觀察: 在實務上常見的輕微追尾意外中,保險公司往往會質疑受害者的頸椎受傷程度。及早尋求專科醫生診斷並保留完整的病假紙,是成功爭取合理賠償的關鍵。

案例 03:黃先生(化名)—— 自僱的士司機的收入損失計算與 TAVA 退款機制

  • 受傷類型: 頸部及胸部受傷、軟組織嚴重挫傷
  • 意外地點: 屯門鄉事會路
  • 意外時間: 2022年8月
  • 處理時長: 約 26 個月

事件經過:
黃先生是一名自僱的士司機。2022年8月,他駕駛的士行經屯門鄉事會路交界處時,遭一輛衝紅燈的私家車猛烈橫向撞擊。的士車身嚴重損毀,黃先生的胸部撞擊方向盤,頸部亦因劇烈震盪而受傷。公立醫院診斷其為胸壁挫傷及頸部軟組織損傷。由於需要長時間休養且無法長時間駕駛,黃先生被迫停工,累計請假達 120 天。對方司機隨後被警方檢控,並於2023年2月被法庭裁定「危險駕駛」罪名成立,判處罰款及停牌六個月。

處理時序:
意外發生後,黃先生獲得了社會福利署發放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TAVA)共港幣 $26,622。2024年6月,在黃先生傷勢穩定並取得最終醫療評估報告後,代表律師團隊向對方司機及承保其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發出正式索償函。保險公司起初態度強硬,僅口頭還價港幣 $70,000,並質疑黃先生作為自僱人士的實際收入。代表律師團隊隨即調取了運輸署發布的的士營運數據及行業平均收入指標,並結合黃先生的入油紀錄與的士租單進行精確計算。最終,雙方於2024年9月達成和解協議。

結果:
和解總額為 港幣 $130,000。依據香港法例第229章《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黃先生必須向社會福利署償還已領取的港幣 $26,622 援助金,因此其實際收取的淨賠償額為港幣 $103,378。

法律依據與啟示:
自僱人士(如的士司機、紅色小巴司機或自由職業者)在索償收入損失時,往往因缺乏傳統的薪金證明(如稅單或強積金紀錄)而面臨保險公司的刁難。本案中,律師團隊運用了「乘數法」(Multiplier Method),以意外前的實際營運數據對比行業平均水平,成功確立了黃先生的每日淨收入損失。同時,本案涉及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該法例強制規定所有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必須購買第三者人身傷害保險,這確保了即使對方司機個人無力支付賠償,受害者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法定賠償。

律師執業觀察: 自僱司機因無法提供傳統稅單或強積金供款紀錄,其收入損失往往成為保險公司的爭議焦點。業界執業觀察顯示,善用運輸署官方的士營運數據及行業平均收入作為佐證,能有效反駁保險公司的無理壓價。

案例 05:劉先生(化名)—— 乘客未戴安全帶的共同疏忽與認許付款機制

  • 受傷類型: 面部擦傷、視網膜脫落(需接受手術)
  • 意外地點: 青衣某主要道路
  • 意外時間: 2023年8月
  • 處理時長: 約 28 個月

事件經過:
2023年8月,劉先生乘坐一輛公共小巴行經青衣某道路時,小巴司機因跟車太貼,在前方貨車緊急煞車時避讓不及,猛烈撞向貨車尾部。劉先生當時坐在小巴前排,因未佩戴座椅安全帶,在撞擊瞬間整個人向前衝,頭部撞擊前方護欄,導致面部多處嚴重擦傷,並於數日後出現視力模糊。經眼科醫生診斷,劉先生出現嚴重視網膜脫落,必須立即接受鞏膜扣壓手術及玻璃體切除手術。手術雖然成功,但其右眼視力仍受到永久性輕微損害。

處理時序:
2023年9月,劉先生順利完成手術並開始漫長的康復期。2024年3月,涉事小巴司機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2025年8月,由於雙方在責任比例及賠償金額上分歧巨大,代表律師團隊依法入稟香港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啟動民事訴訟。被告保險公司在抗辯書中提出「共同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抗辯,指稱劉先生作為乘客未有遵守法例佩戴小巴安全帶,應承擔部分責任。2025年11月,被告律師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2A號命令(RHC Order 22A)向原告提出一筆過「認許付款」(Sanctioned Payment)港幣 $120,000。經代表律師團隊深入評估訴訟風險後,劉先生於2025年12月(即28天法定決定期內)決定接受該筆付款。

結果:
劉先生接受 港幣 $90,000+ 的認許付款(該金額已在扣除因未戴安全帶而折減的 25% 共同疏忽比例後釐定),並獲得對方支付截至接受付款當日的法律訟費。

法律依據與啟示: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香港法例第23章《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1條關於「共同疏忽」的規定。根據普通法判例(如 *O’Connell v Jackson*),若乘客在設有安全帶的車輛上未有佩戴安全帶,且該不行為導致或加重了其傷勢,法庭通常會將其賠償額扣減 15% 至 25%。此外,本案引入了極其關鍵的民事訴訟程序——「認許付款」(Sanctioned Payment)。這是一項極具戰術性的出價機制,旨在促使雙方和解。若原告拒絕接受該付款而堅持繼續訴訟,但法庭最終判決的賠償額低於該認許付款,原告將面臨「懲罰性訟費」的嚴重後果。

律師執業觀察: 當保險公司提出認許付款(Sanctioned Payment)時,受害者必須在28天內作出抉擇。如果拒絕後法庭最終判決的賠償額低於該款額,受害者可能需要承擔高昂的訴訟訟費,因此必須尋求專業律師的精準法律評估。

案例 07:林先生(化名)—— 外賣平台騎手的多方索償與汽車保險局(MIB)的角色

  • 受傷類型: 脛骨擦傷、頸椎扭傷、全身多處挫傷
  • 意外地點: 荃灣某道路
  • 意外時間: 2023年8月
  • 處理時長: 約 16 個月

事件經過:
林先生是一名外賣平台的摩托車送餐騎手。2023年8月,他在荃灣某路口紅綠燈前正常停車等候時,遭後方一輛私家車無預警追撞。林先生連人帶車被撞飛數米,摩托車當場全損報廢。林先生被送往醫院,診斷為左邊脛骨嚴重擦傷、頸椎扭傷以及全身大面積軟組織挫傷。由於無法駕駛摩托車,林先生在意外後完全喪失了工作能力,需休養近半年。涉事私家車司機隨後被法庭判處「不小心駕駛」罪成及罰款。

處理時序:
意外發生後,代表律師團隊在初步調查中發現,涉事私家車司機在事發時可能違反了其保險條款(例如無牌駕駛或醉酒駕駛),導致其保險公司有可能拒絕賠償。為保障林先生的權益,代表律師團隊在發出索償函的同時,抄送予香港律師會認可的香港汽車保險局(Motor Insurers’ Bureau of Hong Kong,簡稱 MIB)。保險公司初始僅提出港幣 $75,000 的極低和解條件。代表律師團隊堅決拒絕,並提交了林先生的詳細收入證明(外賣平台電子賬單紀錄)及摩托車重置估價。保險公司隨後將出價提高至港幣 $120,000,最終經多輪談判,雙方於2024年11月達成最終和解。

結果:
林先生成功獲得 港幣 $170,000 的全額賠償(包含摩托車報廢補償、病假收入損失及 PSLA 賠償)。

法律依據與啟示:
在許多複雜的交通意外民事索償案例中,可能會遇到對方司機「無買保險」或「保險失效」的情況。此時,香港汽車保險局(MIB)的「第一基金」(First Fund)或「無力償債基金」(Insolvency Fund)將發揮關鍵作用。MIB 承諾在特定條件下,代為支付因交通意外導致人身傷害而無法從保險公司處獲得的法庭判決賠償金。本案中,律師團隊依法向司機、保險公司及 MIB 同時施壓,成功迫使承保保險公司履行法定賠償責任,避免了漫長的 MIB 審批程序。

律師執業觀察: 外賣騎手等前線勞工在遭遇交通意外時,往往面臨生計即時中斷的困境。實務上常見保險公司利用受害者的經濟壓力進行低價和解,此時透過律師向多方(包括汽車保險局)施壓,方能爭取到合理的賠償金額。

六、PSLA 金額分級參考

以下分級直接歸納自上述七宗判詞,並非估算區間:

傷勢程度典型情況(來自本文判例)PSLA 實際判賠
輕度至中度頸腰軟組織受傷,且有既往傷患(判例 2)$100,000
輕度至中度電單車乘客受傷(判例 1)$150,000
中度手部掌骨骨折,非手術治療(判例 5)$200,000
中度的士乘客頸背軟組織扭傷/挫傷(判例 3)$250,000
中度胸背受傷兼精神科症狀(判例 4)$280,000
嚴重法院界定的「嚴重受傷」級別(判例 6)$400,000 – $540,000
極嚴重永久傷殘、需長期護理(判例 7)$900,000

需要留意的是,法院在評估 PSLA 時會參考過往同類判例並計入通脹因素。因此年份較早的判例,其金額換算至今天會相應提高。

七、常見問題

Q1:這些案件編號可以自己查證嗎?

可以。上表所列的中性引註(例如 [2019] HKDC 445)及案件編號(例如 DCPI 1218/2016)均為公開資料,可在司法機構的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檢索判詞全文。

Q2:DCPI 與 HCPI 有甚麼分別?

DCPI 是區域法院的人身傷害訴訟編號,HCPI 則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編號。兩者的主要分別在於索償金額上限——金額較高或案情較複雜的案件會在原訟法庭處理。

Q3:我的傷勢與判例 3 相似,是否代表我可以拿到 $250,000?

不能直接對號入座。即使傷勢相近,實際金額仍取決於病假長度、康復進度、年齡、職業、是否有既往傷患、共同疏忽比例,以及是否已領取僱員補償。上述判例的價值在於顯示法院的評估邏輯,而非提供一個必然適用的數字。

Q4:為甚麼有人賠償二百萬,實收只有四萬?

見判例 7:先按共同疏忽比例扣減一半,再扣除已在僱員補償案件中領取的款項,最終餘額便所剩無幾。這也解釋了為何在提出民事索償前,應先計算扣減後的淨額是否值得訴訟。

Q5:已經收了僱員補償,還可以提出民事索償嗎?

可以,兩者屬不同制度,可並行進行。但已收取的僱員補償會在民事賠償中扣除,不會重複支付。是否值得再提民事訴訟,須視乎預期民事賠償是否明顯高於已收補償。

Q6:法院會全盤接受醫生批出的病假嗎?

不一定。如判例 4,法院可自行認定合理病假期並作出削減。持續、一致的醫療紀錄,比單一份醫生報告更有說服力。

結語

看完這七宗判詞,最應該記住的並不是任何一個數字,而是三件事:共同疏忽會按比例吃掉賠償;已收的僱員補償一定會被扣除;你的可信性與醫療紀錄的一致性,直接決定法院願意判多少。

如果你正在評估自己的個案值不值得索償,關鍵是先把上述扣減因素計算清楚,再決定下一步。

內容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所引判詞的事實與金額均以判詞原文為準;每宗案件的結果視乎其具體事實及證據而定。如需具體法律意見,請聯絡執業律師。

如需就具體案件作進一步法律諮詢,請聯絡我們。

📌 想先了解整體賠償水平?參閱主指南:交通意外賠償 2026——真實判詞金額、計算方法與三條索償途徑

💰 意外後可即時申請的援助(6 個月內):車手獎 2026——四類補助金額、申請資格與期限

想知道你的個案大約可以索償多少?

免費賠償計算機,約兩分鐘完成;結果經短訊驗證後即時顯示。

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