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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病假計算器 2026|疾病津貼 4/5 公式、120 日累積與三項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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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答案:香港《僱傭條例》(第 57 章)下的疾病津貼,等於你前 12 個月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要領取,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病假連續 4 日或以上、持有註冊醫生/牙醫/中醫簽發的證明書,以及戶口有足夠已累積的有薪病假日數。

累積方法:受僱首 12 個月每服務滿一個月得 2 日,其後每月 4 日,最多累積 120 日。

本頁的計算器按上述法定公式計算。以下說明每一項輸入的法律依據,以及最容易算錯的位置。

一、公式:每日平均工資 × 4/5 × 病假日數

關鍵在「每日平均工資」(ADW)的定義——不是月薪除以 30,也不是底薪。ADW 以你在病假首日之前 12 個月所賺取的工資總額計算,包括佣金、獎金及經常性津貼,並剔除不支薪的日子。收入浮動或有佣金的僱員,用月薪直接除,往往會低估。

二、三項門檻,缺一不可

條件說明
連續 4 日或以上病假須連續四天或以上才屬「疾病日」。放一日、兩日病假通常不符合疾病津貼資格(懷孕檢查、產後治療及法定產假的日子除外,該類別不受 4 日限制)。
醫生證明書須由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中醫簽發,並列明病假日數。到診紙不等於病假紙。
已累積足夠日數首 12 個月每月 2 日,其後每月 4 日,上限 120 日。新入職者頭幾個月能累積的日數有限。
法仔

法仔提提你

「4 日」這一項每年令大量僱員白白損失。連續請三日病假,即使有醫生紙,一般也不符合疾病津貼資格;請足四日則整段期間都可領取。如果醫生本來就打算給你四日或以上,不要為了「早點返工」而自行縮短。

另一個常見誤解:病假期間僱主不得解僱你。《僱傭條例》第 33 條訂明,除即時解僱(僱員嚴重過失)外,僱主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100,000。

三、一般病假 ≠ 工傷病假,兩者不要混淆

一般有薪病假(第 57 章)工傷病假(第 282 章)
觸發條件非因工受傷或患病因工遭遇意外或患職業病
法律依據《僱傭條例》第 33 條《僱員補償條例》第 10 條
累積要求須累積,上限 120 日無須累積,有工傷病假紙即可
計算基準前 12 個月每日平均工資 × 4/5(意外時月薪 − 假期間收入)× 4/5
時間上限受累積日數限制24 個月(可經法院延長至 36 個月)

兩者比例同樣是五分之四,但基礎完全不同。如果你的病假源於工傷,適用的是後者,而且無須動用累積的有薪病假。詳見 4/5 病假計算方法 及 工傷病假上限。

四、常見問題

一個月可以有多少日病假?

累積方面:首 12 個月每月 2 日,其後每月 4 日。這是累積速度,不是每月可放上限——累積的日數可以儲起,上限 120 日。

請三日病假有沒有錢?

一般沒有疾病津貼,因為未達連續 4 日的門檻。僱主可自行提供更優待遇,須看僱傭合約。

「5 分 4 糧」是甚麼意思?

即疾病津貼等於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80%),不是全薪。

病假日碰上法定假期或休息日怎樣算?

疾病津貼按疾病日計算。與法定假期、休息日重疊的處理較複雜,涉及個別合約條款,建議按實際薪金紀錄核對。

下一步

依《僱傭條例》(第 57 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計算器結果為估算,實際金額以僱主的薪金紀錄及勞工處指引為準。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