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計算器 2026|疾病津貼 4/5 公式、120 日累積與三項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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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答案:香港《僱傭條例》(第 57 章)下的疾病津貼,等於你前 12 個月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要領取,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病假連續 4 日或以上、持有註冊醫生/牙醫/中醫簽發的證明書,以及戶口有足夠已累積的有薪病假日數。
累積方法:受僱首 12 個月每服務滿一個月得 2 日,其後每月 4 日,最多累積 120 日。
本頁的計算器按上述法定公式計算。以下說明每一項輸入的法律依據,以及最容易算錯的位置。
一、公式:每日平均工資 × 4/5 × 病假日數
關鍵在「每日平均工資」(ADW)的定義——不是月薪除以 30,也不是底薪。ADW 以你在病假首日之前 12 個月所賺取的工資總額計算,包括佣金、獎金及經常性津貼,並剔除不支薪的日子。收入浮動或有佣金的僱員,用月薪直接除,往往會低估。
二、三項門檻,缺一不可
| 條件 | 說明 |
|---|---|
| 連續 4 日或以上 | 病假須連續四天或以上才屬「疾病日」。放一日、兩日病假通常不符合疾病津貼資格(懷孕檢查、產後治療及法定產假的日子除外,該類別不受 4 日限制)。 |
| 醫生證明書 | 須由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中醫簽發,並列明病假日數。到診紙不等於病假紙。 |
| 已累積足夠日數 | 首 12 個月每月 2 日,其後每月 4 日,上限 120 日。新入職者頭幾個月能累積的日數有限。 |
法仔提提你
「4 日」這一項每年令大量僱員白白損失。連續請三日病假,即使有醫生紙,一般也不符合疾病津貼資格;請足四日則整段期間都可領取。如果醫生本來就打算給你四日或以上,不要為了「早點返工」而自行縮短。
另一個常見誤解:病假期間僱主不得解僱你。《僱傭條例》第 33 條訂明,除即時解僱(僱員嚴重過失)外,僱主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100,000。
三、一般病假 ≠ 工傷病假,兩者不要混淆
| 一般有薪病假(第 57 章) | 工傷病假(第 282 章) | |
|---|---|---|
| 觸發條件 | 非因工受傷或患病 | 因工遭遇意外或患職業病 |
| 法律依據 | 《僱傭條例》第 33 條 | 《僱員補償條例》第 10 條 |
| 累積要求 | 須累積,上限 120 日 | 無須累積,有工傷病假紙即可 |
| 計算基準 | 前 12 個月每日平均工資 × 4/5 | (意外時月薪 − 假期間收入)× 4/5 |
| 時間上限 | 受累積日數限制 | 24 個月(可經法院延長至 36 個月) |
兩者比例同樣是五分之四,但基礎完全不同。如果你的病假源於工傷,適用的是後者,而且無須動用累積的有薪病假。詳見 4/5 病假計算方法 及 工傷病假上限。
四、常見問題
一個月可以有多少日病假?
累積方面:首 12 個月每月 2 日,其後每月 4 日。這是累積速度,不是每月可放上限——累積的日數可以儲起,上限 120 日。
請三日病假有沒有錢?
一般沒有疾病津貼,因為未達連續 4 日的門檻。僱主可自行提供更優待遇,須看僱傭合約。
「5 分 4 糧」是甚麼意思?
即疾病津貼等於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80%),不是全薪。
病假日碰上法定假期或休息日怎樣算?
疾病津貼按疾病日計算。與法定假期、休息日重疊的處理較複雜,涉及個別合約條款,建議按實際薪金紀錄核對。
下一步
- 深入公式與計算示範 → 4/5 病假計算方法
- 病假源於工傷 → 工傷病假上限、工傷賠償計算方法
- 工傷後被解僱 → 職場解僱與工傷補償
- 整體制度 → 工傷賠償指南
依《僱傭條例》(第 57 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計算器結果為估算,實際金額以僱主的薪金紀錄及勞工處指引為準。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