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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病假計算方法 2026|一般病假與工傷病假的兩套公式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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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答案:「4/5 病假」在香港有兩套制度,比例相同但基礎完全不同。

① 一般病假(《僱傭條例》第 57 章第 33 條):疾病津貼=前 12 個月每日平均工資 × 4/5,須連續病假 4 日以上、須累積日數(上限 120 日)。
② 工傷病假(《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第 10 條):=(意外時每月收入 − 假期間收入)× 4/5,無須累積,最長 24 個月。

算錯制度,金額可以相差數以萬計。

一、兩套制度對照

比較項目第 57 章《僱傭條例》一般病假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工傷病假
法律依據第 33 條第 10 條
觸發條件非因工受傷或患病因工遭遇意外受傷,或患法定職業病
累積方式首年每月 2 天,其後每月 4 天,上限 120 天無須累積,有工傷病假紙即可
計算基準前 12 個月每日平均工資(ADW)× 4/5(意外時每月收入 − 假期間收入)× 4/5
連續日數要求須連續 4 日或以上不設此要求
時間上限受累積日數限制24 個月,可經區域法院延長最多 12 個月

二、工傷 4/5:計的是收入「差額」

第 10 條的法定公式不是「底薪 × 4/5」,而是:

工傷病假錢 =(意外時每月收入 −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的每月收入)× 4/5

若你在病假期間完全無法工作,假期間收入為零,公式才簡化為「意外前月薪 × 4/5」。若你轉做輕工或仍有佣金入帳,則按差額計算。

「每月收入」包括工資、經常性津貼與佣金,不包括旅費津貼或特別開支補償。收入浮動者以意外前 12 個月平均數計算——僱主不能單方面選用較低的數字。

⚠️ 網上流傳工傷病假錢有「每日上限 $503」,這是把第 57 章的普通病假津貼與工傷補償混為一談。工傷病假錢不設每日上限。

法仔

法仔提提你

最常見的損失,是明明因工受傷卻用了一般病假處理——結果動用了自己累積的 120 天,還要受連續 4 日的限制,而工傷病假本來兩者都不需要。

分辨方法只有一個:意外是否發生在受僱工作期間。是的話,堅持要僱主向勞工處呈報,並取工傷病假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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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4 個月上限與三條出路

第 10 條訂明僱主支付工傷病假錢的法定期限為自意外當日起計 24 個月。這是「上限」而非「保證期」——如果傷勢在第 6 個月已達臨床穩定,病假錢亦會在該時點停止。

接近 24 個月而仍未康復者,可依第 10(5) 條向區域法院申請延期。法院審視醫療證據後有權批准,但延長期最多不得超過 12 個月,即絕對上限 36 個月。

詳細機制與另外兩條出路,見 工傷病假上限 2026。

四、醫療費是另一項,不要與病假錢混淆

第 10A 條的醫療費與第 10 條的病假錢是兩個獨立項目。醫療費每日上限:僅住院 $300、僅門診 $300、同日住院及門診 $370。註冊中醫的治療及骨傷科同樣受保障。

五、常見問題

「五分四人工」是甚麼?

即病假期間可領取相當於工資 80% 的津貼,不是全薪。一般病假按每日平均工資計,工傷病假按收入差額計。

4 日病假分開兩張醫生紙可以嗎?

一般病假的「連續 4 日」看的是病假期間是否連續,而非證明書的張數。但兩張紙之間如有斷開,可能被視為兩段獨立病假,各自未達 4 日門檻。

工傷病假期間可以被解僱嗎?

不可以。第 282 章第 48 條訂明,僱主在未得勞工處處長同意前,絕對不得解僱受傷僱員;第 57 章第 33 條亦訂明有薪病假期內解僱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100,000。

下一步

依《僱傭條例》(第 57 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